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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宁县城关陈琪伟服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发布时间: 2025-03-10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示  索引号:fnqscjdglj/1741585942131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秦处〔202513030625000011

名称:抚宁县城关陈琪伟服装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06MA0BNGTE5Q

经营者:陈立春

2024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同可隆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和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代理人北京中智广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抚宁县城关陈琪伟服装店经销的服装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2件始祖鸟品牌短袖、8件可隆牌棉服和2件可隆牌卫衣经上述公司工作人员鉴定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2025年1月5日上述服装商标持有人向我局邮寄并送达了两份鉴定报告书,报告书鉴定结论为上述两种品牌服装包装、标识、工艺、吊牌材料等均不符合公司产品要求,属于侵犯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经查,上述服装当事人以可隆牌棉服进价190元/件、可隆牌卫衣进价是45元/件和始祖鸟牌短袖进价35元/件的价格从天津王兰庄一个微信号叫C位男装麦姐的经营者处购进,总共购进可隆牌棉服10件、可隆牌卫衣6件和始祖鸟牌短袖6件,购进日期为2024年11月1日,不能提供该批货的进货票据和进货公司的公司资质,进货后,当事人将上述服装摆放在了店内货架上,案发时,可隆牌棉服以260元/件的价格卖了2件,可隆牌卫衣以60元/件的价格卖了4件,始祖鸟牌短袖以50元/件的价格卖了4件。

经查,当事人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的行为,其行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反映了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2.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反映了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3.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的事实与行为;

4.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的事实,及进货时间及数量等情况;

5.可隆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和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代理人北京中智广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以及打假授权委托证书各一份,反映了商标持有人的身份及鉴定人员的身份;

6.可隆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和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代理人北京中智广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出具的鉴定报告书两份,反映了当事人进货的服装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出证人的签名或盖章确认。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涉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025年2月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秦抚市监罚告〔2025〕城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任何陈述和申辩的要求,也未提出听证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以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10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序号3,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具体情节及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的具体表现,符合“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的;社会影响较小的。”的适用条件标准,我局决定参照较轻的裁量幅度给予处罚,裁量基准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12件;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来我局领取缴款通知单,并将罚没款缴至建行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或者通过微信、支付宝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扫描缴款通知单中二维码),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31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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