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水 罚决〔2025〕01号
当事人:姓名:周XX,性别:男,年龄:39 ,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XXX村XXX号,身份证号:1303231986XXXXXXXX,电话号码:1850338XXXX
根据 群众举报 ,本机关于 2025 年 1 月 25 日对你(单位) 在抚宁区东洋河大新寨镇安屯村段河道管理范围内涉嫌非法采沙案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你于2025年1月19日未经许可利用一台挖掘机和两台解放牌自卸车在抚宁区东洋河大新寨镇安屯村段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非法采砂,非法所得共计80立方米,影响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被制止后停止了违法行为,但未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整改补救措施。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和《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影像资料、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 等证据证明。你未在规定时限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自动放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和《河北省水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2024版)》第二部分(河道、蓄滞洪区、水工程管理类)序号28中违法情形“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肆仟零肆拾捌元捌角整(人民币4048.8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抚宁长征路支行(地址:抚宁区财政局楼下),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50022
秦皇岛市抚宁区水务局
202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