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大 罚决〔2024〕03号
当事人:马XX,性别,男,年龄31岁
身份证号:2312021993XXXXXXXX
住 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XXXXXXXXXXXXX
电话号码:1833035XXXX
根据 大新寨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巡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4 年 10月 16 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在小河峪村附近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未于2024年9月12日晚未经许可利用一台挖掘机和一辆运输车在在小河峪村附近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被执法人员当场制止,砂石未实际运走。经第三方评估你计划盗采河砂96.87立方米,评估金额969元。被制止后停止了违法行为,但未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整改补救措施。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和《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影像资料、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等证据证明。你未在规定时限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自动放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和河北省水利厅文件冀水政【2023】34号印发的《河北省水利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河道、水工程及防汛抗旱管理类)序号46中违法行为“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仟玖佰零柒元(人民币2907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抚宁支行 (地址:秦皇岛市抚宁区察院口与长征路交叉口西北50米 ),账号1004656847000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50038
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