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应急局执法检查信息公示表
被检查个人:郭** | ||
地 址:秦皇岛市抚宁区坟坨镇****** | ||
执法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案件来源:联合检查 | ||
执法处室: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三中队 | 执法人员:胡凯旋、陈洪杰 | |
检查时间:2024年11月12日 | ||
检查情况
| 2024年11月12日,我局接区发改局通知,对坟坨镇杨洛木村北一车队大院进行检查,发现院内有厢式货车1辆,货厢内放置铁质储油罐1个,加油机1台,储存乙醇汽油930公斤。 | |
处理结果及裁量依据
| 区成品油整治领导小组将930公斤乙醇汽油没收,并交由抚宁区信杰加油站暂存。当事人郭**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有1项不相适应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郭**作出人民币8500元(捌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截至2025年3月17日,当事人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问题隐患已整改到位。 | |
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指令、决定或采取措施等行政行为时,已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本指令、决定、措施,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