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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宁区榆关镇兄弟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发布时间: 2025-03-20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示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秦抚市监处罚〔2024〕J10号  索引号:fnqscjdglj/1742451504462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处罚〔2024J10

当事人:抚宁区榆关镇兄弟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证号):130323600086851

2024年1月9日我局接到12315平台投诉,投诉人在抚宁区榆关镇兄弟商店购买的顶大牌麻酱味拌凉皮儿超过保质期,2024年1月11日执法人员予以调解并现场检查,发现抚宁区榆关镇兄弟商店货架上4桶顶大牌麻酱味拌凉皮儿(生产日期:2023年3月16日,保质期:9个月)已超过保质期;2024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抚宁区榆关镇兄弟商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超市销售的亨氏烧烤酱(生产日期:2020年5月23日,保质期:12个月)1瓶、曹佬大野山椒鸡蛋(生产日期:2023年8月2日,保质期:8个月)32枚、筋冠原味挂面(生产日期:2023年2月18日,保质期:12个月)1袋等商品已超过保质期限,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8日提出立案申请,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3年4月当事人从秦皇岛海智商贸有限公司购进3箱顶大牌麻酱味拌凉皮儿(1箱12桶),进价为3.5元/桶,售价5元/桶,共售出32桶,其中确定1桶为过期后销售。此外,当事人从普一达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亨氏烧烤酱,进价2.6元/瓶(当事人韩建敏不清楚购进多少);以0.8元/枚的价格购进曹佬大野山椒鸡蛋(当事人韩建敏未能提供供货商信息且不清楚购进多少);从秦皇岛市金仓商贸有限公司以2.5元/袋的价格购进筋冠原味挂面(当事人韩建敏不清楚购进多少),上述三类商品当事人表示都是刚过期,没有销售,因未接到除顶大牌麻酱味拌凉皮儿外其他过期食品的投诉举报,当事人未提供进货票据,进货信息无法查证,故其他售出涉案食品是否为过期后售出无法确定。我局认为当事人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韩建敏未提供亨氏烧烤酱、曹佬大野山椒鸡蛋、筋冠原味挂面的售价,但经过市场走访调查和上网查询得知亨氏烧烤酱售价为6.5元、曹佬大野山椒鸡蛋售价为1元、筋冠原味挂面售价为2.8元(打折后为2.5元),货值金额66.3元,违法所得5元。抚宁区榆关镇兄弟商店出售过期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主体经营资格,可以接受我局相关案件调查处理;                                                         

2、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询问笔录两份,执法记录仪视频,过期食品照片,执法人员对过期食品价格市场走访照片,证明抚宁区榆关镇兄弟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及过期食品的价格;

3、批发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证明过期食品的来源及资质。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无争议要点。

20248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秦抚市监罚告202417),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

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麻酱味拌凉皮儿、氏烧烤酱、曹佬大野山椒鸡蛋、筋冠原味挂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抚宁区榆关镇兄弟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鉴于抚宁区榆关镇兄弟商店违法金额数额较小,同期未接到购买该批次麻酱味拌凉皮儿、亨氏烧烤酱、曹佬大野山椒鸡蛋、筋冠原味挂面造成伤害的投诉举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情节。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建议对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亨氏烧烤酱1瓶、曹佬大野山椒鸡蛋32枚、筋冠原味挂面1袋,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元,3、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建行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8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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