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处罚〔2024〕47号
当事人:秦皇岛财彩机械加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6MA0E932D6T
2024年4月17日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榆关分局执法人员到秦皇岛财彩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使用的压力罐【容15冀C00886(21)】检验有效至2024年4月15日,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执法人员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指令书》(秦抚市监特令〔2024〕榆3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4月17日,经局领导批准,我局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1台在用压力罐未及时申请定期检验。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一份 ,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责令整改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4、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压力罐未经定期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情况。
6、现场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压力罐情况。
7、现场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当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压力罐情况。
8、特种设备综合管理系统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压力罐超出检验有效期的情况。
9、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提示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压力罐超出检验有效期的情况。
2024年5月7日,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在规定期限的5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立即停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且不存在出售、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等情形。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5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2项。“1.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的;2.涉案特种设备尚未出售的;3.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4.社会影响较小的;”,符合从轻处罚标准,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来我局领取缴款通知单,并将罚没款缴至建行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或者通过微信、支付宝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扫描缴款通知单中二维码),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冀公网安备 13032302000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