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秦不罚〔2025〕13030624000295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06MA08LP226J
经营者:石申
2024年12月16日,我局收到投诉,消费者反映其2024年12月15日于抚宁留守营镇义友超市购买的张奇龙唐僧素牛排辣片已过期。
2024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抚宁区留守营镇义友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货架上在售的31袋张奇龙唐僧素素牛排,生产日期2024年6月3日,保质期180天,已超过保质期。现场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商品进行扣押。
2024年12月17日,经主管局长审批,此案立案调查,由留守营分局承办。2024年12月1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的经营资格和本案的主体资格。
经查, 当事人从事超市经营,分别于2015年7月29日、2024年4月15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2024年10月18日,当事人从抚宁区留守营镇利民批发超市购进涉案食品“张奇龙唐僧素素牛排”44袋,共计1.9公斤,采购价折合0.38元/袋,零售价折合0.5元/袋。44袋涉案“张奇龙唐僧素素牛排”生产日期2024年6月3日,保质期180天。当事人在超过保质期后销售涉案食品1袋,剩余31袋(0.57公斤)被本局依法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本案认定货值金额16元,违法所得0.5元。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未发现当事人其他待售食品超过保质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情况;
2.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3.显示商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的图片,证明涉案食品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对发现的过期食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5.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数量、购进和销售价格、货值金额及系初次违法的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资质证明、进货台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义务;
7.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的销售单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商品的数量及价格;
8.由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授权委托情况;
9.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全国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平台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截图各1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的事实;
10.整改复查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无争议要点。
2025年2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秦抚市监罚告〔2025〕L-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张奇龙唐僧素素牛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抚宁区留守营镇义友超市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全国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平台,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系初次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本局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采取整改措施,对违法原因进行分析并对待售食品进行全面排查;涉案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损害。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5“1.初次违法;2.不包括餐饮环节;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5.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6.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已完成违法行为改正,本局不再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一、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二、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应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高法律素养,不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三、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守法诚信经营,举一反三,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消除食品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3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