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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姚某

发布时间: 2025-04-07      发布机构:榆关镇人民政府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示  索引号:fnqygzrmzf/174398910775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榆)  罚决【2025002

当事人:姚某身份证号码:13032319611211xxxx    地址:榆关镇xx村

根据日常巡查工作,本机关于    2025 3  9日对你   焚烧荒草,并引发火灾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  202539上午在自家地里农田燎荒,并引发火灾,对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不利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规定和《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基准》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检查(勘验)笔录  等证据证明。姚某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现依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如: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秦皇岛市抚宁支行,账号100265684700020002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秦皇岛市抚宁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50025

 

秦皇岛市抚宁区榆关镇人民政府

202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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