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行处罚 〔2024〕110号
当事人:抚宁区小状元托儿中心
2024年9月30日上午,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抚宁区小状元托儿中心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进货台账本内夹存有两个月前的进货票据,台账内近两个月内的进货记录均未登记,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经营者于10月8日前改正。2024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单位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改正其行为,仍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上报主管局长并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在我局于2024年9月30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经营者于10月8日前改正的情况下,拒不改正,仍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
3、现场照片2张,证明该店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的确认。
我局于2024年10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秦抚市监罚告〔2024〕cgc013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购入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查验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进货查验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第六十五节适用《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第五十四条一般情形:“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八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六十元以上二百四十元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一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来我局领取缴款通知单,并将罚没款缴至建行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或者通过微信、支付宝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扫描缴款通知单中二维码),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0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