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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彩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发布时间: 2025-04-25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示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冀市监秦处〔2025〕13030625000027号  索引号:fnqscjdglj/1745724007941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冀市监秦处〔2025〕13030625000027号

当事人:阎彩红

本案来源于举报。2025年1月13日,我局收到河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130306002025011337096797,投诉内容:消费者在快手小店(抚宁区逸足鞋店)下单购买ecco爱步男鞋一双,收到货后穿在脚上感觉和正品不一样便进行查询,发现该商家所销售的ecco爱步男鞋与正品价格相差巨大,怀疑该商家销售假冒、侵犯他人商标商品举报到我局。当日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商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经营者授权委托人全程陪同,通过对快手小店所在的设备进行检查发现店铺内销售的男鞋宣称爱步,男鞋商标字样为:。当事人销售的商标标识为的爱步男鞋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现场发现该商家销售的商品仅为网络销售,并无库存。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25年2月7日予以立案。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上述男鞋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购进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且营业执照已于2025年1月20日注销,快手小店也同时关闭。现查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男鞋共计1件,售价435元,且已退货退款。故当事人违法经营额:435元。另查明,爱步商标注册人:爱步鞋业有限责任公司ECCO SKO A/S,注册号:1390135;商标注册人:ECCO SKO A/S,注册号:G782041。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询问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事实已调查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月13日河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1份,证明了线索来源的基本情况;

2、2025年1月13日,由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党大伟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一组打印的现场拍摄照片,证明了检查现场的基本情况;

3、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授权委托书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授权委托的基本情况;

4、询问笔录2份,证明了当事人涉嫌销售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情况;

5、快手小店销售商品截图1份,证明了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与行为;

6、注册商标证明材料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签字确认。

2025年4月1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秦抚市监罚告〔2025〕L-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社会影响较小,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09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序号3中适用情形较轻的裁量权基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 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 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 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壹仟元(1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来我局领取缴款通知单,并将罚没款缴至建行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或者通过微信、支付宝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扫描缴款通知单中二维码),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4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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