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秦处【2025】13030625000019号
当事人:抚宁区城关小帅包子铺
2025年3月11日上午,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抚宁区城关小帅包子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当场给予警告并责令于3月18日前改正。2025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单位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落实整改要求,仍存在未按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上报主管局长并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该单位未按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在我局于2025年3月11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警告,责令其于3月18日前改正的情况下,2025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单位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落实整改要求,仍未按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该单位未按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
2、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单位未按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违法事实。
3、现场照片2张,证明该店未按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
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的确认。
我局于2025年3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秦抚市监罚告〔 2025 〕cgc001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容器,使用前应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立即表示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符合从轻处罚情形。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第六十六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第一百二十六条从轻情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0二五年四月七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