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 农(渔)罚〔2025〕1号
当事人:李** 男、汉族、1986年12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323************住址:秦皇岛市抚宁区***在家务农。
当事人李**2025年4月23日18时40分在洋河携带电鱼设备进行捕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属于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通过现场检查,调取相关证据和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现查明:当事人使用电鱼方式进行捕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主体;
证据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该事实的认可。
2025年4月25号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抚农(渔)告〔 2025 〕1号)。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五日内没有提出进行陈述申辩或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和《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渔政部分):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 一百公斤以下或价值二千元 以下,违法程度为轻微,自由裁量标准为:内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六千元以下罚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2.9公斤。
2罚款人民币8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我局出具的《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