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农(动监)罚〔2025〕1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秦皇岛**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
当事人 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4月22日我局接到当事人**电话后进行调查核实,发现秦皇岛**养殖有限公司猪场场长**于2024年2月27日卖给秦皇岛市卢龙县**4头后备母猪,后备母猪3000元一头,货值金额12000元,并驾驶公司的生猪备案车辆免费送至**家中。公司猪场场长**说养殖户**本人没在河北智慧兽医云平台注册,无法申报检疫,所以没有开检疫证明。
在猪场场长**的配合下,经查实:秦皇岛**养殖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7日卖给秦皇岛市卢龙县**4头后备母猪没有检疫证明,货值1200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猪场场长**的询问笔录2.秦皇岛**养殖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运输车辆备案信息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4.销售合同。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五日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动物防疫部分)》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12个月内两次出现同一违法行为;或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属于较重违法的,裁量基准为“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上0.5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 秦皇岛**养殖有限公司改正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罚款人民币48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我局出具的《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秦皇岛市抚宁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