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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蓬迈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标签配料表内容与实际不符的食品案

发布时间: 2025-06-05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示  索引号:fnqscjdglj/1749797791176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秦处〔202513030625000031

当事人:秦皇岛市蓬迈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6MA0F1TE121

法定代表人:邢玉梅

本案来源于监督检查。2025年4月8日,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秦皇岛市蓬迈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蓬远精制葱姜料酒”使用葱姜料酒香精调制,但配料表标注其使用葱、姜。2025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经请示局相关科室,到秦皇岛市蓬迈食品有限公司扣押上述食品,当事人称该食品为客户预订单已全部发货,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其立即召回。2025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召回的“蓬远精制葱姜料酒”进行现场核对,共计55桶(其中1桶为留样产品、规格5L/桶)、外包装箱共计13箱及未使用标签198张(4个/张)。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秦抚市监强制〔2025〕L-1号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秦抚市监L-1号财物清单,依法扣押违法经营的商品。

经查,2025年4月6日,秦皇岛舒悦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当事人订购54桶蓬远精制葱姜料酒;2025年4月7日,当事人投料生产蓬远精制葱姜料酒共计57桶(其中2桶自检产品,1桶留样保存);2025年4月9日,当事人将54桶葱姜料酒发货给顾客,售价4元/桶;2025年4月14日,秦皇岛舒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当事人退回54桶葱姜料酒。现查明,当事人经营的蓬远精制葱姜料酒,标签配料表标注:饮用水、食用酒精、食用盐、味精、葱、姜、食品添加剂等。实际未使用葱、姜,而是使用香氛牌葱姜料酒香精进行调制。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配料表内容与实际不符的蓬远精制葱姜料酒共计57桶,其中2桶用于检验,剩余55桶,每桶售价4元;外包装箱共计13箱;未使用标签共计198张,每张4个标签。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询问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经营标签配料表内容与实际不符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已调查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的情况;

3.由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授权委托情况;

4.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经营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货值金额及获得的经济利润;

5.当事人提供的订货单、产品包装记录表、销售台账、销货清单、召回说明等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该批产品为顾客订购并已全部召回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该批次蓬远精制葱姜料酒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该批次食品中2桶用于检测;

7.该批次食品外包装及标签图片,现场发现的香氛牌葱姜料酒香精(型号:8710)的图片,证明该食品的标签与其内容不符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无争议要点。

2025年5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秦抚市监罚告〔2025〕L-3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食品配料表中标注使用葱、姜原料,实际使用葱姜料酒香精调制,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解,属于经营标签配料表内容与实际不符的食品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

鉴于案件办理过程中,秦皇岛市蓬迈食品有限公司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该批次产品产量较小,虽已售出但是短期内全部召回没有遗漏,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并且社会影响较小,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本)第九项食品安全管理第66小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6种违法行为的较轻适用条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六点五倍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适用从轻情形的裁量基准,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蓬远精制葱姜料酒55桶、外包装箱13箱、未使用的标签198张);

2、罚款5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来我局领取缴款通知单,并将罚没款缴至建行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或者通过微信、支付宝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扫描缴款通知单中二维码),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 年 06 月 05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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