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30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到抚宁区榆关镇韩爽修脚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有“王氏土方黑膏贴”宣传广告,上面印有:“王氏土方黑膏贴,黑膏贴主治:各种风湿关节炎、腰间盘突出、坐骨神经痛、骨刺、半月板损伤、滑膜炎腰肌劳损、拉伤、扭伤、骨裂、碰撞硬伤和老伤、颈椎病、肩周炎、腱鞘炎、各种老伤、乳腺增生。黑膏贴贴敷步骤:1、热毛巾热敷患处,务必擦干净→2、用配备的皮毒康小包药涂抹在膏体上→3、用电吹风将膏体软化(1、揭去护膜,电吹风加热;2、加热程度以膏体软化为标准、勿加热过度,造成膏体流淌或烫伤皮肤)→4、膏药贴敷患处。黑膏贴敷位置:1、颈椎炎贴大椎穴:2、其他症状,用手敲打找到最痛处,贴最痛处邻近的穴位(附穴位图)。”等宣传用语,但现场未发现投诉举报人所述膏药。2024年5月30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5月3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韩羽婷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发布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逐法事实。2024年7月31日,调查终结。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在抚宁区榆关镇榆关村从事修脚服务、采耳服务,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也没有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药资实物,至案件调查终结,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药有是否属于药品的亭实,证据不足、故其涉嫌经营三无药品违法行为难以认定。抚宁区榆关镇韩爽修脚店经营范面为“修脚照务、采耳服务”,其非医疗机构,而店内有“王氏土方黑资贴宣传广告,其宣传用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当事人广告设计制作费用98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属于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情况:
2.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情况:
3.当事人的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2024年8月12日对抚宁区榆关镇韩爽修脚店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
鉴于当事人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属于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情形,其行为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序号10中裁量幅度为一般的情节“1.社会影响较大的”依法进行一般处罚,即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图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点六倍以上二点四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的罚歉。
当事人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竞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连法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图内消除影响,并决定作出处罚如下:罚款1960元人民币(广告费用2倍开款)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缴纳款逾期每日按罚效数额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80日内依法参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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