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 农(动监)罚〔2025〕 2 号
当事人:***
住所(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
身份证件号码:130323************
当事人从事运输依法应当检而未经检疫的动物、运输死因不明的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5月20日,本机关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冀C****单排货车拉着一车鸡,车上盖着绿色盖布。当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抚宁区抚宁镇***家门口发现冀C******五菱牌单排货车上装有残鸡、死鸡,约一车厢。当事人从事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运输死因不明的动物,经领导同意后立案调查。拍摄了现场照片,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5月20日在当事人的配合下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5月23日对抚宁区**养殖场询价白羽肉鸡价格7.3元/公斤,5月28 日分别对抚宁区**养殖厂询价白羽肉鸡价格7.1元/公斤,抚宁区**养殖场询价白羽肉鸡价格7.2元/公斤,确定当日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价格为7.2元/公斤。
经查: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残鸡)80.9公斤,当日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582.48元;运输死因不明的动物(死鸡)458.8公斤,当日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3303.3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主体。
证据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询问笔录》、询价证明,证明涉案动物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及当事人对该违法行为的认可。
证据四:抚宁区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登记表证明当事人依照规定处理违法运输的动物。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从事运输依法应当检而未经检疫的动物、运输死因不明的动物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2025年6月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送达回证》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依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依法当场提出申述、申辩的除外),并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提起陈述、申辩,5个工作日内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2025年6月16日,本机关负责人依法对本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内容等进行了集体讨论。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动物防疫部分)》第八条的规定“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不足一千元的。属于轻微违法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1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违法行为,并做如下处罚:罚款29.12元。
当事人运输死因不明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 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动物防疫部分)》第五条“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属于较轻违法,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之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被查后,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主动消除影响,对残鸡、死鸡进行无害化处理,未造成不良后果。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运输死因不明的动物的违法行为,并做如下处罚:罚款60000元;范立彬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运输死因不明的动物的相关活动。
综上所述:当事人从事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运输死因不明的动物一案,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合计罚款人民币60029.12(29.12元+60000元=60029.12元)元;
2.当事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运输死因不明的动物的相关活动。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机关出具的《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上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