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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宁区榆关镇陈冲孕婴用品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发布时间: 2025-07-02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示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索引号:fnqscjdglj/1751442646001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秦处〔202513030625000037

 

 

当事人:抚宁区榆关镇陈冲孕婴用品商店

                                               

2025年5月17日,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在抚宁区榆关镇陈冲孕婴用品商店购买了2个Pigeon贝亲奶嘴,共花费50元,购买后发现奶嘴不是正品。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其货架及仓库内未发现该批次Pigeon贝亲商标的奶嘴,经营者现场无法提供该批次产品的进货凭证、商标授权文件以及正品证明,经查询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运营的辨别真伪官方渠道显示,消费者购买的Pigeon贝亲奶嘴为非正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Pigeon贝亲奶嘴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购进票据、商标授权等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法准确说明上述商品的进货来源。据当事人陈述,该Pigeon贝亲奶嘴大概购进时间为2025年3月底,购进了4个,进货价格为18元/个,进货金额合计72元。截至2025年5月22日被查,当事人共销售该批次Pigeon贝亲奶嘴2个,销售价格为25元/个,剩余的2个Pigeon贝亲奶嘴因当事人发现是假货后直接扔掉处理。当事人对本局调查认定的上述事实予以认可,无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17日消费者投诉举报单1份,证明了线索来源的基本情况;

2、2025年5月22日,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检查现场情况;

3、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基本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4月23日消费者购买Pigeon贝亲奶嘴和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情况;

5、举报人提供的Pigeon贝亲奶嘴销售商品截图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外包装、防伪码等的事实情况;

6、通过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微信号Pigeon_Shanghai2002,的“Pigeon贝亲微信服务号”辨别真伪官方渠道显示的贝亲奶嘴真伪鉴别截图,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情况。

2025617日,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力,当事人在规定期限的5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社会影响较小,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09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序号3中适用情形较轻的裁量权基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河北省市场监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109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序号3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来我局领取缴款通知单,并将罚没款缴至建行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或者通过微信、支付宝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扫描缴款通知单中二维码),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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