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大 罚决〔2024〕001号
当事人:田某刚
身份证号:130323196801******
住址: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村47号
根据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查卫片发现,本机关于 2024年 2月28日对你(单位) 滥伐林木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2024年2月28日15时许,用手锯将自家山上松树伐倒,滥伐总株数21株、其中油松20株、柞树1株,被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查卫片发现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您本人田文刚笔录一份,现场照片2张(20240228-1、20240228-2)、秦皇岛九尚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鉴定书1份,笔录询问过程视频1份等证据证明。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在原地补种40株油松、2株柞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抚宁支行 (地址:秦皇岛市抚宁区察院口与长征路交叉口西北50米 ),账号1004656847000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50038
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人民政府(印章)
2024年 4月 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