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榆罚决(2024)第005号
当 事 人: 秦皇岛众隆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丁某明 ,男,年龄37岁,汉族,
身份 证号:13032419870306XXXX
地 址: 秦皇岛市卢龙县陈官屯乡陈官屯村154号
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13年10月底,擅自在榆关镇榆关村村东、102国道北侧占地搞建筑。经现场测绘占地面积2647.74平方米,经秦皇岛市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地类为建设用地20平方米、未利用地2627.74平方米,(建筑物及硬化占地面积共计 2647.74平方米),其中2647.74平方米在抚宁区城镇开发边界内,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测绘笔录、营业执照、现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地籍证明、规划意见等。
我单位已于 2024年10月16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抚榆告字[2024]第00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抚榆听告字[2024]第005号)后,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并根据《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647.74平方米土地;
2、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肆佰柒拾柒元肆角整(26477.4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你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退还非法占用的2647.74平方米土地;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秦皇岛市抚宁支行,账号100365684700030003。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50035
秦皇岛市抚宁区榆关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