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河北省政府  |  秦皇岛市政府

抚宁区人民政府
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执法公示 > 事后公示

抚宁区大嘴猴折扣服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发布时间: 2025-07-17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示  索引号:fnqscjdglj/1752465976132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秦处〔2025〕13030625000041号

名称:抚宁区大嘴猴折扣服装店

2025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接12345便民服务平台服务工单,举报人称抚宁区天马大街大嘴猴折扣店卖高仿大牌衣服鞋子,要求查处。2025年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场所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2件迪桑特品牌短袖、2件始祖鸟品牌长袖和萨洛蒙牌鞋子一双,并于6月19日报局领导同意后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承办人通过询问当事人、提取现场笔录和现场照片等方式收集了其销售侵犯迪桑特、始祖鸟和萨洛蒙(以上均为音译中文)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的相关证据。

经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知识产权商标网查询显示,商标持有人为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商标状态为注册商标;商标持有人为萨洛蒙联合股份公司,商标状态图标为注册商标,当事人销售的服装鞋帽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经查,迪桑特品牌短袖和始祖鸟品牌长袖当事人分别以20元/件的价格和40元/件的价格从沧州服装批发市场的经营者处购进,总共购进迪桑特品牌短袖2件,始祖鸟品牌长袖2件,购进日期为2025年3月,不能提供该批货的进货票据和经营者的相关资质;萨洛蒙牌鞋子当事人以40元/双的价格从天津服装批发市场的经营者处购进,共购进萨洛蒙牌鞋子一双,购进日期为2025年4月,不能提供该批货的进货票据和经营者的相关资质,上述服装和鞋子当事人进货后摆放在了店内货架上,案发时,上述服装和鞋子均未售出。

经查,当事人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的行为,其行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情况;

2.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确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

3.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的行为。

4.12345便民服务平台服务工单证明了线索来源;

5.现场拍摄服装照片3张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截图证明对比证明相关涉案商标权利人。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出证人的签名或盖章确认。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涉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025年6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秦抚市监罚告〔2025〕城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任何陈述和申辩的要求,也未提出听证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以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10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序号3,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具体情节及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的具体表现,符合“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的;社会影响较小的。”的适用条件标准,我局决定参照较轻的裁量幅度给予处罚,裁量基准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4件,鞋子一双;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来我局领取缴款通知单,并将罚没款缴至建行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或者通过微信、支付宝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扫描缴款通知单中二维码),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7月1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温馨提示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