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秦处〔2025〕13030625000045号
当事人:抚宁区城关盛盛车行
2025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12345服务工单称举报人在2025年5月25日在抚宁区城关盛盛车行(抚宁区抚宁镇天马大街路南)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花费4500元,1.国家标准电压不超过48V实际车辆是72V;2.国家标准鞍座不超过35厘米实际长度是60厘米,诉求人认为该销售行为属于违法销售,要求进行处罚。2025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见举报人所说电动自行车,2025年6月13日举报人现场提供购车票据、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改装电池视频等资料证明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R3425Z)是从当事人处购买的存在问题的电动自行车,我局执法人员于同日上报主管领导同意后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7月23日当事人抚宁区城关盛盛车行的负责人到我单位接受调查,当事人承认举报人购买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R3425Z)是自己销售,并提供了销售收据复印件及销售出库单,当事人还承认该电动自行车是经营者自己为满足顾客需求而自行对电动自行车的座椅进行加长并加装了靠背;并为了迎合顾客实际里程需求对电动自行车的电池仓进行改装并在原有48V电池基础上额外加装了两块12V电池。
经查,抚宁区城关盛盛车行为了迎合消费者的需求,自行给这辆电动自行车组装了靠背和加长的座椅,改装了电池仓并在原有电池基础上额外加装了两块电池,组装后的电动自行车外观及额定电压与产品合格证上显示相关信息的存在明显的差异(详见卷内照片及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复印件)。上述电动自行车为当事人2025年4月从厂家购进后(进价4000元/台),自行对车座及电仓电池部分进行了改装并对外出售,截至案发时上述改装电动自行车已售出给举报人,售价4500元/台(改装及加装配件费300元包含在内)无其他库存。
经查,当事人存在经营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其行为涉嫌从事经营性改装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和受委托人签字确认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反映了当事人及受委托人的身份情况;
2.由当事人的受委托人签字确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反映了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3.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时存在问题的电动自行车已无库存;
4.由当事人的受委托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收据和销售出库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性改装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行为的事实、销售时间及数量等情况;
5.12345便民服务平台工单一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6.由举报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购车票据复印件、电动自行车合格证复印件等资料和视频,证明举报人的身份情况和从当事人处购买改装电动车的事实。
7.执法人员对举报人提供的电动自行车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与证据6共同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性改装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出证人的签名或盖章确认。
当事人从事经营性改装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禁止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五)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的规定,涉嫌构成从事经营性改装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行为的违法行为。
2025年7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秦抚市监罚告〔2025〕城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任何陈述和申辩的要求,也未提出听证的申请。
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48、《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序号4,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具体情节及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的具体表现,符合“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社会影响较小的。”的适用条件标准,我局决定参照较轻的裁量幅度给予处罚,裁量基准为“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从事经营性改装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根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1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来我局领取缴款通知单,并将罚没款缴至建行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或者通过微信、支付宝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扫描缴款通知单中二维码),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8月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