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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宁区城关张睦欣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发布时间: 2025-06-17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示  索引号:fnqscjdglj/1752465685678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秦处〔2025〕13030625000024号

名称:抚宁区城关张睦欣商店

2025年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投诉称2025年1月13日在抚宁区富强路东辉烟酒(抚宁区城关张睦欣商店)购买两瓶国窖1573 52°白酒(批号为20220216 1061V4)花费1960元,另1月14日又买两瓶国窖1573 52°白酒(批号为20190928 1091V4),花费1960元,合计花费3920元,因扫防伪码提示恶意欺诈,怀疑是假酒。2025年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联系商标持有人鉴定上述四瓶白酒,经商标持有人鉴定,鉴定结论批号为20220216 1061V4的两瓶国窖1573 52°白酒礼盒防伪标签、礼盒荧光防伪点等与公司生产工艺不符及箱和盒瓶防伪标签信息溯源关联不符,通过外观鉴定,该送鉴产品不是我公司生产,系假冒我公司注册商标之产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并出具了编号为LZLJD鉴字(2025)第903803号NO:0015665鉴定证明书,鉴定证明书于2025年3月7日邮至我局,我局执法人员同投诉人于2025年3月7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经营者将两瓶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给投诉人做退费处理,随后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两瓶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进行现场扣押。

经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知识产权商标网查询显示,商标持有人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商标申请/注册号为1719161,商标状态图标为注册商标,商标类型为一般,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22年2月21日至2032年2月20日,商标注册日期为2001年1月20日,注册公告日期为2002年2月21日。

经查,上述两瓶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是当事人以一箱泸州老窖百年白酒交换来的,交换日期为2024年6月2日,交换后,当事人将上述两瓶白酒摆放在了店内货架上,于2025年1月13日以每瓶980元的价格销售给投诉人。案发时,上述批号白酒已无库存。后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与其交换白酒的宋某取得联系,并约宋某到我局了解上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一事。宋某第一次到我局后并未对上述白酒情况做出解释,后我局执法人员又多次约宋某来我局,此人均说在外地或改天为由没有到场。2025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拨打宋某电话,电话无人接听,当事人朋友宋某无法说明上述白酒的相关情况。

经查,当事人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其行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的委托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一份,反映了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身份情况;

2.由当事人的委托人签字确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反映了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3.由当事人的委托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事实与行为;

4.由当事人的委托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事实,及进货时间及数量等情况;

5.由投诉人签字确认的投诉单和身份证复印件,反映了的身份情况以及投诉事实的来源;

6.由投诉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和当事人给投诉人出具的购买票据复印件各一份,反映人当事人存在销售给投诉人批号为20220216 1061V4的两瓶国窖1573 52°白酒的事实;

7.执法人员在国家知识产权商标网查询的涉嫌侵权产品的商标信息复印件和两瓶涉嫌侵权白酒的照片复印件各一份,通过比对证明上述两瓶侵权白酒使用的商标确为商标持有人所持商标。

8.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以及打假授权委托证书各一份,反映了商标持有人的身份及鉴定人员的身份;

9.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出具的并由鉴定人签字的辨认意见书一份,反映了投诉人在当事人处购买批号为20220216 1061V4的两瓶国窖1573 52°白酒的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出证人的签名或盖章确认。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涉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025年6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秦抚市监罚告〔2025〕城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任何陈述和申辩的要求,也未提出听证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以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10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序号3,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具体情节及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的具体表现,符合“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的;社会影响较小的。”的适用条件标准,我局决定参照较轻的裁量幅度给予处罚,裁量基准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2瓶;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来我局领取缴款通知单,并将罚没款缴至建行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或者通过微信、支付宝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扫描缴款通知单中二维码),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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