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农(肥料)罚〔2025〕1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抚宁区**农资经营服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06******
住所: 秦皇岛市抚宁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130323******
当事人经营擅自修改经过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肥料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单位经营的恩可施微生物菌剂进货一件(10袋×1000g/袋),销售了4袋,零售价30元/袋,产品货值300元。其标签标注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小白菜。各种果菜类、叶菜类、果树类 及根茎类作物。”与农业部登记的适用范围:“小白菜”不符。
经查,你单位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及第二款: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材料: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06******)
3、现场检查笔录
4、询问笔录
5、产品照片
6、产品登记信息查询截图
你未进行陈述、申辩 。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定:肥料产品货值不足5000元,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4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认为: 你单位经营擅自修改经过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肥料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警告;
二、 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1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 扫描缴款识别码******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 4 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