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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诺枫加油站有限公司执法检查信息公示表

发布时间: 2025-07-22      发布机构:应急管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示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索引号:fnqaqscjdglj/1753171901791

秦皇岛市抚宁区应急局执法检查信息公示表                              

被检查企业秦皇岛诺枫加油站有限公司

     址:抚宁区留守营镇前韩家林村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案件来源:上级机关交办


执法处室: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三中队

执法人员:胡凯旋、陈洪杰

检查时间:2025624

检查情况

    

2025年06月23日,我局接市应急局转来应急部系统群众举报,称举报人在2025年06月21日14点15分前后,途径秦皇岛诺枫加油站有限公司加油站发现该加油站涉嫌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1.多名加油员穿着不同款式、材质、颜色鞋子、裤子涉嫌不符合GB21148-2020《个体防护装备安全鞋》要求的防静电工作鞋上岗作业。2.在未安装可燃气体声光报警器设备情况下,在加油作业区内出示二维码让顾客使用电子设备支付(红色马自达,车牌号冀CYA026)。06月24日区应急局工作人员对群众举报相关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调取06月21日14时15分前后监控视频录像,通过调查: 1.视频中所有加油员都穿着防静电工作服,加油站员工单*1人未穿防静电工作鞋在加油作业区为车辆加油,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在未安装可燃气体声光报警器设备情况下,在加油作业区内出示二维码让顾客使用电子设备支付,举报情况不属实。我局于06月24日就加油站员工未穿防静电工作鞋上岗行为履行立案审批手续。06月24日取得加油员单*调查询问笔录1份、调取加油站2025年06月21日14点15分前后视频录像一段,取得现场照片1张。在给加油员单*做询问笔录过程中,该加油站将订购的符合国家标准的防静电鞋发给所有加油员。07月01日取得加油站副站长张*调查询问笔录1份,劳保用品发放记录1份。

处理结果及裁量依据

     

秦皇岛诺枫加油站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未为不足5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改正,处2万以下的罚款”。对秦皇岛诺枫加油站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截至2025年07月18日,秦皇岛诺枫加油站有限公司已完成整改,罚款已缴至指定银行。

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指令、决定或采取措施等行政行为时,已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本指令、决定、措施,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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