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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宁区留守营镇兴茂超市经营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发布时间: 2025-07-25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示  索引号:fnqscjdglj/1754898556418

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秦不罚〔202513030625000036

当事人基本情况:抚宁区留守营镇兴茂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06MA08TRXB62

法定代表人:孙玉亮

本案来源于食品抽检。2025年5月15日,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对抚宁区留守营镇兴茂超市开展2025年河北秦皇岛专项抽检计划。2025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检测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AAF522001AAF60X5295)。经检验,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芒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2025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秦抚市监检结〔2025〕L-1号)及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AAF522001AAF60X5295),现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秦抚市监责改〔2025〕L-10号)。

2025年6月12日,经主管局长审批,此案立案调查,由留守营分局承办。2025年6月1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的经营资格和本案的主体资格。

  经查,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分别于2014年1月6日、2022年11月21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2025年5月13日,当事人从抚宁区城关小春水果批发部购进涉案芒果13公斤,采购价11.6元/公斤,零售价16元/公斤。截至案发,该批次芒果除已经损耗的两公斤外全部售出。2025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售卖芒果。

本案认定货值金额208元,违法所得176元(其中两公斤涉案芒果自然损耗未售出)。当事人提供了批发商营业执照、进货查验记录表及该批次芒果的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含海南省承诺达标合格证 编号:02054230925000026),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询问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事实已调查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12日,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一组打印的现场拍摄照片,证明了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的自然人身份信息;                 

3.由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授权委托情况;

4.2025年6月18日,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经营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货值金额及获得的经济利润;

5.当事人提供的批发商营业执照、进货查验记录表及该批次芒果的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含海南省承诺达标合格证 编号:02054230925000026)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6.当事人提供的购货收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涉案食品的采购数量及价格;

7.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原因分析及采取整改措施情况。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字确认,无争议要点。

2025年7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秦抚市监罚告〔2025〕L-4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抚宁区留守营镇兴茂超市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本局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采取整改措施,对违法原因进行分析并对待售食品进行全面排查;涉案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损害,也没有收到消费者食用涉案食用农产品后产生危害的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免予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意图、社会危害后果等,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当事人应当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学习;    

2.当事人应当规范经营行为,遵守行政管理秩序。      

 

 

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07月25日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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