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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生无照销售不合格民用散煤案

发布时间: 2025-08-18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示  索引号:fnqscjdglj/1755831780402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秦处〔202513030625000051

当事人:王生

本案来源于案件移送。2024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中共秦皇岛市抚宁区纪委移送的线索函(抚纪函[2024]8号),显示留守营镇七里涧村村民王生售卖散煤。2024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未发现散煤。

2024年10月10日,经主管局长审批,此案立案调查,由留守营分局承办。2024年11月4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的相关信息。

经查,2023年10月初,当事人王生在抚宁区茶棚乡茹各庄售卖散煤的流动车处,以1160元/吨的价格购入7吨散煤,用以养殖场采暖。2023年10月20日,抚宁区留守营镇张各前村村民张某某咨询张各前村书记杨某某购买散煤事宜。后经村书记杨某某联系,当事人王生从采暖自用的7吨散煤中匀出2吨,以1100元/吨的价格出售2吨散煤给村民张某某,共计人民币2200元。2023年10月26日,王生将散煤送到张某某处,并通过中间人杨某某收取货款2200元。当事人王生未能提供营业执照,未能提供相关进货票据与供货者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现查明,当事人无照销售不合格民用散煤,共2吨。因当事人王生出售该批次散煤的售价低于进价、未获取经济利润,所以当事人违法所得0元,货值金额2200元。当事人已停止无照销售不合格民用散煤。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询问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无照销售不合格民用散煤的违法事实已调查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等情况;

2.2024年9月25日,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照片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3.2024年11月4日,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散煤的销售价格、货值金额及获得的经济利润等情况;

4.中共秦皇岛市抚宁区纪委移送的线索函(抚纪函[2024]8号)1份、中共秦皇岛市抚宁区纪委同村民张某某谈话笔录1份、中共秦皇岛市抚宁区纪委同村书记杨某某谈话笔录1份、中共秦皇岛市抚宁区纪委同当事人王生谈话笔录1份、村民张某某提供的与张各前村书记杨锦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组、涉案散煤称重单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王生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散煤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无争议要点。

2025年8月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秦抚市监罚告〔2025〕L-7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与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照销售不合格民用散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煤炭质量抽检标准。在全省境内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标准GB 34169-2017《商品煤质量 民用散煤》中‘无烟1号’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的规定,属于无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行为。

当事人无照销售不合格民用散煤的行为,虽涉案散煤系当事人采暖自用无主观获取经济利润的意识,却是在我省人民政府严厉防控劣质散煤要求的情况下实施的,社会影响较大,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5、《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适用条件标准“……3.社会影响较大的;……”的“一般”裁量幅度对应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基准与13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适用条件标准“……4.社会影响较大的;……”的“一般”裁量幅度对应的“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点六倍以上二点四倍以下的罚款”的裁量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上述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未获取经济利润、违法所得为0元,且无拒不改正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的规定,结合上述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所得为0元且无拒不改正情形,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民用散煤行为作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以及处货值二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王生已经改正违法行为,且我局执法人员已在2024年9月25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秦抚市监责改[2024]L-60号),我局执法人员不再下达责令改正。

综上,当事人无照销售不合格民用散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款“实施行政处罚,对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按照罚款额度高的规定处以罚款,其他处罚种类一并实施”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400元(大写:肆仟肆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来我局领取缴款通知单,并将罚没款缴至建行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或者通过微信、支付宝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扫描缴款通知单中二维码),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 年 08 月 18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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