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水务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水 不罚决〔2025〕01号
当事人:抚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3******2480
法定代表人:王**
地址:抚宁县留守营镇***村
根据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对秦皇岛市取用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的通知》 ,本机关于 2025 年 6 月 13 日对你(单位) 计量设施不规范、不合格、运行不正常和已封存地下取水井封存不规范,未按照规定封存地下取水井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于2025年6月11日在抚宁区留守营镇***村南厂区进门处东侧取水井计量器东侧有取水支管,计量设施不规范、不合格、运行不正常,检查时未发现支管使用;北厂区院内东侧已封存地下取水井封存不规范,其内供电、取水设施齐全,未按照规定封存地下取水井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和《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责令封井或者回填,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不具备封井或者回填能力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组织封井或者回填,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影像视频资料 等证据证明。
鉴于你(单位) 在我局下达《秦皇岛市抚宁区水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秦皇岛市抚宁区水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已根据要求在限期内将未经计量的取水支管拆除修复并将应封存的地下取水井进行封存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第一项“使用各种水源”及《河北省水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2024版)》第一部份“水资源管理类”序号10和序号12中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秦皇岛市抚宁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秦皇岛市抚宁区水务局
2025年8月28日

冀公网安备 13032302000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