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水务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水 不罚决〔2025〕02号
当事人:秦皇岛市******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3******292B
法定代表人:郁**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榆关镇****村
根据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对秦皇岛市取用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的通知》 ,本机关于 2025 年 6 月 13 日对你(单位) 计量设施不规范、不合格、运行不正常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于2025年6月11日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榆关镇*******生产车间内有未经计量器的取水支管,计量设施不规范、不合格、运行不正常,检查时未发现支管使用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影像视频资料 等证据证明。
鉴于你(单位) 在我局下达《秦皇岛市抚宁区水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秦皇岛市抚宁区水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已根据要求在限期内将未经计量的取水支管拆除修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和 《河北省水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2024版)》第一部份“水资源管理类”序号12中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秦皇岛市抚宁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秦皇岛市抚宁区水务局
2025年8月28日

冀公网安备 13032302000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