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应急局执法检查信息公示表
被检查单位:秦皇岛耀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 ||
地 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深河乡上不老村村委会南行600米 | ||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秦皇岛市抚宁区应急管理局“三定”方案》、《秦皇岛市抚宁区应急管理局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案件来源:执法检查 | 所属行业:轻工 | |
执法处室:监管执法二中队 | 执法人员: 李顺岭 杨秀杰 | |
检查时间:2025年7月30日 | ||
检查情况
| 2025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秦皇岛耀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1.流水线员工吴勇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
处理结果及裁量依据
| 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第二部分第16条裁量阶次A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企业对上述问题于2025年8月30日前整改完毕。截至2025年9月1日,经对该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责令整改的问题已整改完成,罚款已缴至指定银行。 | |
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指令、决定或采取措施等行政行为时,已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本指令、决定、措施,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