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不罚〔2025〕榆1号
当事人:秦皇岛兴龙广缘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榆关分店
2025年5月17日,抽检监测(县级本级)对秦皇岛兴龙广缘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榆关分店开展食品抽检工作,从该单位抽取的1批次小台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AP2025SP15663。2025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No:AP2025SP15663《检验报告》现场交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报告判定其噻虫胺项目不合格的检验结果无异议。现场未发现该批次小台芒,执法人员现场询问当事人口述该批次小台芒已全部售出。当事人能够提供该批次小台芒的快检报告、进货凭证以及供货方资质证明。2025年6月18日,经局领导批准,我局对秦皇岛兴龙广缘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榆关分店涉嫌经营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进行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现场询问当事人了解到该批次小台芒是由广缘超市配送中心统一进行配送,其中榆关店共配送9.6公斤,10.40/公斤,其中用于抽检2.9公斤,其余该批次小台芒已全部售出, 现场检查中未发现该批次小台芒,当事人能够提供该批次小台芒的快检报告、进货凭证以及供货方资质证明。
经查秦皇岛兴龙广缘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榆关分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名称、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
2.河北安普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1份(日期:2025年6月6日,编号:AP2025SP15663),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小台芒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查验以及索证索票情况;
4.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送达回证1份(日期:2025年6月13日),证明了我局依法履行了送达和告知义务;
5. 当事人提供的该批小台芒的进货票据、快检报告1份、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以及索证索票义务。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无争议要点。
2025年8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秦抚市监罚告〔2025〕榆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能够提供该批次小台芒的快检报告、进货凭证以及供货方资质证明,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9月3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