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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宁区佳鸣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发布时间: 2025-08-22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示  索引号:fnqscjdglj/1757389620675

名称:抚宁区佳鸣商店

2025年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同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抚宁区佳鸣商店经销的白酒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两瓶批号为20200519的剑南春52°白酒经上述公司工作人员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当场出具了编号为川剑辨:00008124号的辨认意见书,辨认意见书辨认结论为上述两瓶白酒物流码查询与商标持有人公司数据不相符,纹理标防伪与商标持有人公司不相符,属于侵犯“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已于2025年2月21日上报主管领导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两瓶白酒是当事人以三条牡丹烟和590元差价从朋友处换2瓶剑南春52°白酒及一条中华细支烟交换来的,交换日期为2025年1月28日,并且能提供相关聊天记录,交换后,当事人将上述两瓶白酒摆放在了店内货架上,案发时,上述两瓶剑南春52°白酒并未销售,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添加当事人朋友微信说明来意,多次添加均未通过,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此人,此人不承认有问题的白酒是自己和当事人交换的那两瓶白酒,后当事人再联系与其换酒人,该人将当事人微信拉黑,当事人也无法再联系到此人。

在对抚宁区佳鸣商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剑南春白酒案件调查中我局执法人员又于2025年3月18日接群众投诉称在抚宁区佳鸣商店购买的五粮液白酒和国窖1573白酒怀疑为假酒,因需协调厂家对群众投诉购买白酒进行鉴定,已于2025年3月19日对抚宁区佳鸣商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剑南春白酒案件进行案件中止调查。

2025年3月18日接群众投诉称投诉人在抚宁区佳鸣商店于2025年1月13日购买两瓶五粮液和2瓶高度国窖,共花费3600元;2025年1月14日购买了4瓶五粮液,花费3200元;2025年2月6日购买一箱五粮液花费5800元;2025年3月14日购买一箱五粮液花费5700元。之后扫国窖的防伪码显示已停止访问该网页,拨打五粮液官方电话询问特征也有不符,投诉人怀疑购买的酒均为假酒。2025年4月28日投诉人到我分局对投诉单进行证据补充:投诉人称1月13日购买的白酒为国窖1573 52°白酒两瓶(生产日期和批号分别为:20220216和1061V4),每瓶1000元;39°五粮液白酒两瓶(生产日期和批号分别为20120310和85205124),每瓶800元;投诉人1月14日购买的白酒为四瓶39°五粮液白酒(两瓶生产日期和批号分别是20120310和85205124;另外两瓶生产日期和批号分别是20121219和8521394),每瓶800元;投诉人于2月6日购买的一箱52°五粮液白酒(每箱6瓶,生产日期和批号分别是20220525和852140114),花费5800元;投诉人于3月14日购买的一箱五粮液已送人。投诉人于当日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上述还在投诉人手中白酒的支付凭证、商家开具的票据等相关证据。后我局执法人员向被投诉人求证投诉人购买白酒时的相关证据是否属实,被投诉人承认该酒是自己售卖,后我局执法人员协调联系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和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投诉人购买的白酒真伪一事,在投诉人及被投诉人见证下,上述俩家白酒厂家工作人员于2025年6月25日到我局进行鉴定事宜,经鉴定,投诉人从被投诉人处购买的6瓶52°五粮液(生产日期和批号分别为20220525和852140114)和2瓶39°五粮液(生产日期和批号分别是20120310和8521394)为侵犯五粮液牌注册商标的产品,并于当天出具了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鉴定证明书(编号:川五辨(监)NO:5008307);投诉人从被投诉人处购买的2瓶国窖1573 52°白酒(生产日期和批号分别为:20220216和1061V4)为假冒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之产品,并于7月3日出具了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编号:NO:0015542),该报告于2025年7月10日邮至我局。(2025年6月25日当天鉴定结果出来后被投诉人将上述鉴定为侵权的白酒为投诉人做退款处理,我局执法人员将侵权白酒进行扣押)

经查,上述39°五粮液白酒、52度五粮液白酒和52度国窖1573白酒当事人分别以每瓶680元、每瓶880元和每瓶850元的价格从个人手中回收而来,回收日期为2024年10月份,回收时当事人并未向卖方索要相关票据且目前无法提供卖方的相关信息。回收后,当事人将上述白酒摆放在了经营场所的仓库内,至案发时上述白酒已销售给投诉人,39°五粮液白酒、52度五粮液白酒和52度国窖1573白酒售价分别以800元/瓶、5800元/箱(一箱6瓶)和1000元/瓶的价格销售。

2025年7月10日已将抚宁区佳鸣商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剑南春白酒和抚宁区佳鸣商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白酒、国窖1573白酒进行并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其行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的委托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一份,反映了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身份情况;

2.由当事人的委托人签字确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反映了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3.由当事人的姐姐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剑南春)的事实与行为;

4.由当事人的委托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剑南春)的事实,及进货时间及数量等情况;

5.当事人的委托人签字确认的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四份,反映人当事人交换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剑南春)的来源;

6.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以及打假授权委托证书各一份,反映了商标持有人的身份及鉴定人员的身份;

7.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出具的并由鉴定人签字的辨认意见书一份,反映了当事人在柜台销售的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情况;

8.由投诉人签字确认的投诉单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和投诉人的主体情况;

9.由投诉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反映了投诉人对自己投诉单的信息补充内容;

10.由投诉人签字确认的小票复印件一份、微信支付凭证复印件一份和相关证据图片照片复印件一份,反映了投诉人从被投诉人处购买侵权白酒的事实;

11.由当事人的委托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两份份,证明当事人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五粮液和国窖)的事实,及进货时间及数量等情况

12.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以及打假授权委托证书各一份,反映了商标持有人的身份及鉴定人员的身份;

13.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出具的并由鉴定人签字的辨认意见书一份,反映了当事人在柜台销售的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情况

1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以及打假授权委托证书各一份,反映了商标持有人的身份及鉴定人员的身份;

15.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出具的并由鉴定人签字的辨认意见书一份,反映了当事人在柜台销售的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出证人的签名或盖章确认。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涉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025年7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秦抚市监罚告〔2025〕城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任何陈述和申辩的要求,也未提出听证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以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10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序号3,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具体情节及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的具体表现,符合“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的;社会影响较小的。”的适用条件标准,我局决定参照较轻的裁量幅度给予处罚,裁量基准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14瓶;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来我局领取缴款通知单,并将罚没款缴至建行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或者通过微信、支付宝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扫描缴款通知单中二维码),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8月2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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