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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双红介绍、诱骗他人参与传销活动案

发布时间: 2025-08-12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示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索引号:fnqscjdglj/1760492962593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202513030625000046

 

 

当事人:董双红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5年6月23日,我局接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意见书》(抚检移违{2025}1号),内容如下:被不起诉人董双红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本院于2025年6月13日做出不起诉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现将被不起诉人董双红需要没收的违法所得予以移送,请依法处理。

2025年6月23日,我局收到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3032320240040720),赃证款物名称:人民币;数量(金额):2.763164万元。

2025年6月23日,我局接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检查意见书》(抚检刑行意{2025}12号),内容如下:本院在办理董双红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存疑不起诉反向衔接案过程中发现被不起诉人董双红介绍、引诱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现移送你单位办理。现向你单位提出如下建议:依法对被不起诉人董双红介绍、引诱他人参与传销活动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025年7月2日,经批准,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董双红涉嫌介绍、诱骗他人参与传销活动立案调查,指定崔勇、高鑫为办案人员2025年7月3日、2025年7月18日,我局对当事人董双红进行询问调查。至2025年7月22日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董双红参与“达赏”平台、“达赞”平台和“翔鑫”平台传销活动,并通过在微信聊天群、微商群、微信视频号和朋友圈发送链接等方式,介绍、诱骗他人参与“达赏”平台、“达赞”平台和“翔鑫”平台传销活动。

“达赏”平台刷视频超过五分钟即可获得钻石,钻石可兑换成期权,后可将期权在“翔鑫”平台挂售,变现获利。该平台要求参与者缴纳实名费获得加入资格,并依据邀请码锁定上下级关系,形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级人员数量作为主要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获取更大利润。

“达赞”平台在线挂机或聊天达到五分钟即可获得钻石,钻石可兑换期权,后可将期权在“翔鑫”平台挂售,变现获利。“达赏”平台会员身份信息、等级可以平移到“达赞”平台。该平台依据邀请码锁定上下级关系,形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级人员数量作为主要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获取更大利润。

“翔鑫”平台为交易平台,参与者在“达赏”、“达赞”平台完成任务获得钻石,并将钻石兑换成期权,后可将期权在“翔鑫”平台挂售,变现获利。

董双红作为“达赏”、“达赞”平台的经纪人、超级会员,属于第四层,其通过在微信聊天群、微商群、微信视频号和朋友圈发送链接等方式,介绍、诱骗他人参与参与传销活动,以获得更大利润。直接发展人数30人,发展下线会员层数五层,下线会员数共计148人,非法获利27631.6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情况;

2、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介绍、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活动情况;

3、由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当事人董双红涉嫌介绍、诱骗他人参与传销活动案《检查意见书》(抚检刑行意{2025}12号)《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意见书》(抚检移违{2025}1号)、《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3032320240040720)各一份,证明需要给与当事人董双红行政处罚、非法获利数额情况。

案件性质:董双红介绍、诱骗他人参与达赏平台、“达赞”平台传销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属于介绍、诱骗他人参与传销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董双红在传销组织中属于被发展的下线,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的规定,建议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董双红介绍、诱骗他人参与“达赏”平台、“达赞”平台传销活动,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项“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项:“(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之规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较轻裁量幅度裁量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作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综上,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7631.64元;

2.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81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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