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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宁区奥辉纸制品厂冒用他人的 商品条码案

发布时间: 2025-10-20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示  索引号:fnqscjdglj/1761031892231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处罚〔202531

当事人基本情况:抚宁区奥辉纸制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06MA08K03F5L

法定代表人:刘秀梅

类型:个体工商户。

本案来源于投诉举报。2025年08月26日,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举办信件:抚宁区奥辉纸制品厂生产的“星星的你原生木浆纸”冒用秦皇岛市家辉纸业有限公司的商品条码(6941262102948)。2025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剩余该产品64件。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秦抚市监责改[2025]L-28号)。

2025年09月01日,经主管局长审批,此案立案调查,由留守营分局承办。2025年08月2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的经营资格和本案的主体资格。

经查,2025年6月13日,抚宁区奥辉纸制品厂出售给辽宁省锦州市的薛桂芝“星星的你原生木浆纸”16件,成本180元/件,售价188元/件。据调查,该产品当事人共生产80件,销售16件外,仓库剩余64件。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询问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的违法事实已调查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2025年8月28日,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的情况;

3.由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授权委托情况;

4.2025年8月28日,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销售数量、生产数量、货值金额及获得的经济利润;

5.当事人提供的销货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该批产品的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

6.当事人提供的更改后的商品条码,证明当事人已经按照要求完成改正;

7.2025年8月29日,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召回函1份,证明当事人对问题产品进行召回的情况。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无争议要点。

2025年9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秦抚市监罚告〔2025〕L-9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星星的你原生木浆纸”冒用秦皇岛市家辉纸业有限公司的商品条码(6941262102948)。该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也不得在商品的包装或标签上以条码形式标识组织机构代码”的规定。

鉴于抚宁区奥辉纸制品厂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违法行为持续三个月以下;该批次产品产量较小,虽已售出但是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等危害后果,并且社会影响较小,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本)第七项质量发展与安全监督管理第48小项《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3种违法行为的较轻适用条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产品未售出的,处以违法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十六点五的罚款;对产品已售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一点六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依据《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产品未售出的,处以违法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产品已售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适用从轻情形的裁量基准,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8元

2、罚款人民币1996.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来我局领取缴款通知单,并将罚没款缴至建行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或者通过微信、支付宝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扫描缴款通知单中二维码),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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