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河北省政府  |  秦皇岛市政府

抚宁区人民政府
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执法公示 > 事后公示

秦皇岛市蓬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商品编码未按规定通报食品案

发布时间: 2025-09-25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示  索引号:fnqscjdglj/1761612415926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202513030625000054

 

 

当事人:秦皇岛市蓬迈食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6MA0F1TE121                 

负责人:    邢玉梅     

2025年7月21日,我局接12345便民服务平台服务工单,诉求人反映购买的白醋未按规定使用委托方条码,营养成分表碳水化合物NRV值虚假标注,未标明委托方地址。要求依法查处。

2025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秦皇岛市蓬迈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核查,情况如下:1、董清平确认被举报产品“鑫玖禾”酸味复合调味料由其公司秦皇岛市蓬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产品名称:酸味复合调味;净含:5L;委托方:天津市玖禾商贸有限公司;被委托方:秦皇岛市蓬迈食品有限公司);2、该产品标签未标注委托方地址;3、该产品营养成分表碳水化合物:0g/100ML、NRV:1%;4、该产品商品编码(6973854240967)经查询显示:企业名称:秦皇岛市蓬迈食品有限公司;条码状态:经查,该厂商识别代码已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但编码信息未按规定通报。

2025722日,经批准,我局依法对秦皇岛市蓬迈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商品编码未按规定通报食品立案查处。

2025年7月30日,我局接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内容如下:山海关市场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山海关区赵新君副食品商店经营的“蓬远”美味食醋,标签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请我局依法溯源。

2025年7月30日,我局对秦皇岛市蓬迈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情况如下:库房内存放“正宗”美味白醋;产品名称:醋味复合调味料;配料:酿造食醋(水、高粱、麸皮)、饮用水、味精、食用盐、食品添加剂(冰乙酸、苯甲酸钠);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5L;数量:29瓶;厂名:秦皇岛市蓬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0628。

2025年8月1日,经审批,两案合并调查。

2025862025821我局执法人员两次董清平进行询问调查,至202594日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

“鑫玖禾”酸味复合调味料是由天津市玖禾商贸有限公司委托秦皇岛市蓬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该款产品外包装标签是由秦皇岛市蓬迈食品有限公司印刷、张贴,标签未标注委托方地址、营养成分表碳水化合物:0g/100ML、NRV:1%、商品编码(6973854240967)信息未按规定通报。该款产品共计生产107桶,销售104桶,检验消耗2桶,留存样品1桶。

我局于2025年8月18日将该违法线索移送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该厂生产的“蓬远”正宗美味白醋,产品名称为:醋味复合调味料,该款产品标签处用大字号醒目标注“正宗、美味白醋” 字样。 醋味复合调味料和白醋原料、生产工艺均不相同。该公司为追求销量,在其生产的醋味复合调味料标签处用大号字体醒目标注“美味白醋”字样。该款产品共计生产83桶,销售20桶,检验消耗2桶,留存样品1桶,事后主动召回29桶。

    本案货值金额共计736元,违法所得共计620元。

秦皇岛市蓬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商品编码未按规定通报食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名称、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委托人可以代表该单位接受我局相关案件调查处理;

2、现场检查笔录份、询问笔录二份、产品照片复印件五份反映了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及询问调查的情况

3、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函》一份、《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二页、产品照片复印件三页、销售单复印件一页,反映了案件来源及现场检查情况;

4、《商标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反映了天津市玖禾商贸有限公司委托秦皇岛市蓬迈食品有限公司“鑫玖禾”酸味复合调味料相关情况;

5、醋味复合调味料(“蓬远”正宗美味白醋)原料信息、杀菌记录、个人卫生记录、产品包装记录、刹那品留样记录、出入库记录、销售台账检测报告三页,反映了该款产品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当事人签字确认。                 

案件性质:秦皇岛市蓬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商品编码未按规定通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6.1.3:“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一条 系统成员使用商品条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生产的不同种类的商品以及同一种类但不同规格或者不同包装的商品,应当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并报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未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的严重后果,社会危害后果较小,事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考《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较轻裁量幅度适用条件标准,建议对当事人依法进行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产品商品条码未通报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醋味复合调味料29桶2、没收违法所得620元;3、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92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温馨提示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