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应急局执法检查信息公示表
被处罚个人:靳** | ||
地 址:秦皇岛市海港区****** | ||
执法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
案件来源:区检察院移交 | ||
执法处室: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三中队 | 执法人员:胡凯旋、陈洪杰 | |
移交时间:2025年8月25日 | ||
检查情况
| 2025年8月25日,我局接到抚宁区人民检察院检查意见书(抚检刑行意[2025]17号)和不起诉决定书(抚检未刑不诉[2025]6号),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靳**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人民检察院行刑反相衔接工作指引》第八条规定,被不起诉人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区检察院向我局提出如下建议:依法对被不起诉人靳**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处理结果及裁量依据
| 当事人靳**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参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经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责令当事人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人民币柒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捌仟贰佰零陆元,涉案烟花爆竹被公安分局扣押的行政处罚。截至2025年11月4日,当事人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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