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河北省政府  |  秦皇岛市政府

抚宁区人民政府
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执法公示 > 事后公示

秦皇岛市抚宁区应急局执法检查信息公示表 (对靳**个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

发布时间: 2025-11-07      发布机构:应急管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示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索引号:fnqaqscjdglj/1762478768818

秦皇岛市抚宁区应急局执法检查信息公示表                              

处罚个人:**

     址:秦皇岛市海港区******

执法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案件来源:区检察院移交


执法处室: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三中队

执法人员:胡凯旋、陈洪杰

移交时间:2025825

检查情况

    

2025年8月25日,我局接到抚宁区人民检察院检查意见书(抚检刑行意[2025]17号)和不起诉决定书(抚检未刑不诉[2025]6号),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人民检察院行刑反相衔接工作指引》第八条规定,被不起诉人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区检察院向我局提出如下建议:依法对被不起诉人**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及裁量依据

     

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参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经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人民币柒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捌仟贰佰零陆元,涉案烟花爆竹被公安分局扣押的行政处罚。截2025114日,当事人已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温馨提示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