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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宁区北寨民乐超市销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尖椒案

发布时间: 2025-10-23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示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索引号:fnqscjdglj/1762481720315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不罚〔2025〕TY-003 号

 

当事人:抚宁区北寨民乐超市


 

2025725日,市级食用农产品抽检2025年河北秦皇岛农产品专项抽检对抚宁区北寨民乐超市开展食品抽检工作,经抽样检验,从抚宁区北寨民乐超市抽取的1批次尖椒噻虫胺项目检测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 ZD2025SP244862025819日,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科收到该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将案件线索移交台营分局,2025822日,台营分局收到该检验报告,于当日申请立案调查,经主管局长批准指定崔卫东,袁国金为办案人员进行立案调查。202582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时表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并且在法定复检期内未提出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经营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2025725日抽检的该批次的尖椒,当事人现场提供了2025725日该抽检批次尖椒的进货登记台账和进货查验记录以及供货商提供给当事人的收据和供货商村委会证明及供货商的承诺书。202592日台营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周汉革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抽检的该批次的尖椒是当事人2025724日在抚宁区农贸市场的个人蔬菜摊位购进的,共购进40斤,进价是每斤2.70元,进货款是108.00元,售价是每斤3.48 ,到2025725日已经全部售出,售货款是合计139.20元,获利31.20元。该批次尖椒的供货商是抚宁镇陈各庄村村民种植蔬菜大棚的种植户吴铁成,产地为抚宁。因供货商是种植户,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当事人进货时供货商给当事人提供了不含农药残留的承诺书和供货商村委会证明和收据,当事人进货时进行了进货查验并在进货台账上如实做了记录,在2025822日接到检验报告后及时进行自查整改,因该抽检批次的尖椒在2025725日就已经全部售出,距离当事人接到检验报告已经有一个月了时间,已售出的已经无法召回。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主体资质和当事人身份情况;

2、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两张,检验结果告知书一份,证明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检验结果送达情况。

3、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购进的该抽检批次尖椒的来源、数量、进价、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以及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等情况;

4、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供货商的不含农药残留的承诺书和供货商村委会证明和收据以及进货台账页、销售明细表和进货查验单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该抽检批次尖椒的进货来源、进货数量、货值金额及销售情况和履行法定进货查验义务情况。

5、由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情况;

6、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签收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一份,证明了当时现场抽样的情况;

7、由河北智德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ZD2025SP24486),反映了送检尖椒样品不合格的事实,证明本案案件的来源;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2025年9月3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秦抚市监不罚告〔2025〕TY-003号)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要求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销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尖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标食品的经营行为。

当事人销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尖椒,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未产生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违法行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其经营的涉案食品已全部销售且无法召回,无需没收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2.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规范进货台账及进货查验记录;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10月23日

本文书一式 两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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