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水务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水 不罚决〔2025〕06号
当事人:秦皇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6********1U
法定代表人:常**
地址: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与******西北角****
根据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对你(单位) 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涉嫌无证取水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经济开发区秦皇岛******有限公司生产厂区院内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未办理取水许可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影像视频资料 等证据证明。
鉴于你(单位) 在我局下达《秦皇岛市抚宁区水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秦皇岛市抚宁区水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立即停止了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对取水设施进行了拆除及封闭,同时作出了《承诺保证书》,相关证据也能证明日取地下水均在10立方米以下,未发现你公司之前有同类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和《河北省水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2024版)》第一部份“水资源管理类”序号1中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秦皇岛市抚宁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秦皇岛市抚宁区水务局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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