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 农(动监)罚〔2025〕 3 号
当事人:抚宁区留守营镇******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06******
住所(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留守营镇******
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13032319******
当事人随意弃置病死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10月13日,我局办公室接群众举报抚宁区留守营镇**一养猪场门口摆放死猪。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发现养猪场正门东南侧摆放6头死猪,了解情况得知该养猪场是抚宁区留守营镇****养猪场,经营者是**。已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当事人涉嫌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经领导同意后立案调查。拍摄了现场照片,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11月15日在当事人的配合下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随意弃置病死动物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违法主体。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该违法行为的认可。
证据四:通过对河北省智慧兽医云平台无害化监管系统中处理厂已处理记录查询显示处理完毕,证明当事人已改正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的违法行为。
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案调查终结后,2025年10月24日本机关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抚农(动监)罚告听〔2025〕3号】,并于当日送达当事人,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养猪场门口摆放病死猪,其行为已构成随意弃置病死动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动物防疫部分)》“序号7之规定,违反行为: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的行为,裁量幅度:轻微,适用条件:首次发生,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生时无动物疫情,能够认识到违法行为危害性的。裁量基准: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行政命令:责令改正,是否公开:否”的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后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能够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联系无害化处理厂对随意弃置的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且积极对摆放地点进行消毒处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本机关领导进行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1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机关出具的《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上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50016
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11日

冀公网安备 13032302000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