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处罚〔2025〕41号
企业名称:抚宁县宝德蛋鸡产销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30323688232853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姚炳成
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抚宁县留守营镇凡各南村
本案源于监督检查。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权发现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通过抚宁区人民政府官网进行《清理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经营主体》的公告,同时经税务排查其无税务登记、无缴税信息。2025年8月11日,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5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住所进行实地核查,未发现当事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无法取得联系。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不在营业执照登记住所经营的事实; 2.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信息1份,证明市场部门公告2025年清理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
3.税务部门开具的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无税务登记、无缴税信息的事实;
4.河北经济户籍系统列异情况单1份,证明当事人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逾期未办理相关业务;
5.2025年8月18日及2025年9月10日《询问通知书》各1份,证明我局两次联系当事人,均无法取得联系。
以上事实均有书证等证据材料为证。
2025年9月25日,由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执法文书,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我局依法将《行政处罚告知书》于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网进行公告,公告期结束后的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逾期未办理公告的相关手续,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同时无税务登记及缴税信息。通过现场检查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04日

冀公网安备 13032302000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