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抚资规责改字〔2025〕第6号
当事人:秦皇岛市骊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前)
地 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迎宾路13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3MA07U61422
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5年4月份开始,在骊城街道黄金庄村丹霞路东侧、宏都嘉苑西侧、抚宁区市场局北侧占地搞建筑,用途为公园,建有绿地景观、透水铺装、硬化路面、小广场等,经现场测绘占地面积8233.14平方米(约合12.3亩),经确认该地块在2023年河北省一张图数据管理平台抚宁区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显示地类为耕地0.3807公顷、建设用地0.0551公顷、其他草地0.3875公顷,在抚宁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根据一张图数据管理平台成果显示不占用基本农田。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改正,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联系人:常 兵、郭 瑞
电 话:6686001-80604
地 址:秦皇岛市抚宁区迎宾路179号
秦皇岛市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1月25日
行政处罚告知书
抚资规告字〔2025〕第6号
当事人:秦皇岛市骊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前)
地 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迎宾路13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3MA07U61422
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5年4月份开始,在骊城街道黄金庄村丹霞路东侧、宏都嘉苑西侧、抚宁区市场局北侧占地搞建筑,用途为公园,建有绿地景观、透水铺装、硬化路面、小广场等,经现场测绘占地面积8233.14平方米(约合12.3亩),经确认该地块在2023年河北省一张图数据管理平台抚宁区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显示地类为耕地0.3807公顷、建设用地0.0551公顷、其他草地0.3875公顷,在抚宁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根据一张图数据管理平台成果显示不占用基本农田。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及适用《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冀自然资规〔2023〕3号),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8233.14平方米土地交于土地权利人;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7682平方米(耕地、其他草地)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零玖万叁仟叁佰元整(5093300元)(耕地按每平方米800元、其他草地按每平方米500元、建设用地按每平方米200元处以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联系人:常 兵、郭 瑞
电 话:6686001-80604
地 址:秦皇岛市抚宁区迎宾路179号
秦皇岛市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1月25日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抚资规听告字〔2025〕第6号
当事人:秦皇岛市骊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前)
地 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迎宾路13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3MA07U61422
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5年4月份开始,在骊城街道黄金庄村丹霞路东侧、宏都嘉苑西侧、抚宁区市场局北侧占地搞建筑,用途为公园,建有绿地景观、透水铺装、硬化路面、小广场等,经现场测绘占地面积8233.14平方米(约合12.3亩),经确认该地块在2023年河北省一张图数据管理平台抚宁区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显示地类为耕地0.3807公顷、建设用地0.0551公顷、其他草地0.3875公顷,在抚宁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根据一张图数据管理平台成果显示不占用基本农田。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及适用《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冀自然资规〔2023〕3号),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8233.14平方米土地交于土地权利人;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7682平方米(耕地、其他草地)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零玖万叁仟叁佰元整(5093300元)(耕地按每平方米800元、其他草地按每平方米500元、建设用地按每平方米200元处以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常 兵、郭 瑞
电 话:6686001-80604
地 址:秦皇岛市抚宁区迎宾路179号
秦皇岛市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1月2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资规罚字〔2025〕第6号
当事人:秦皇岛市骊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前)
地 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迎宾路13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3MA07U61422
我局于2025年10月28日对骊城街道黄金庄村违法占地一案立案查处。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5年4月份开始,在骊城街道黄金庄村丹霞路东侧、宏都嘉苑西侧、抚宁区市场局北侧占地搞建筑,用途为公园,建有绿地景观、透水铺装、硬化路面、小广场等,经现场测绘占地面积8233.14平方米(约合12.3亩),经确认该地块在2023年河北省一张图数据管理平台抚宁区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显示地类为耕地0.3807公顷、建设用地0.0551公顷、其他草地0.3875公顷,在抚宁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根据一张图数据管理平台成果显示不占用基本农田。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身份证明等。
我局已于2025年11月25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及适用《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冀自然资规〔2023〕3号),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8233.14平方米土地交于土地权利人;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7682平方米(耕地、其他草地)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零玖万叁仟叁佰元整(5093300元)(耕地按每平方米800元、其他草地按每平方米500元、建设用地按每平方米200元处以罚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你单位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退还非法占用的8233.14平方米土地交于土地权利人,移交被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秦皇岛市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务科(地址:秦皇岛市抚宁区迎宾路179号7楼)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后到指定银行将款项缴入财政罚没款专户。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常 兵、郭 瑞
电 话:6686001-80604
地 址:抚宁区迎宾路179号
秦皇岛市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2月3日

冀公网安备 13032302000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