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冀之星商贸有限公司等8户市场主体: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现查明,你单位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逾期未办理公告的相关手续,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同时无税务登记及缴税信息。通过现场检查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公告送达。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应当在本听证告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本局将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此公告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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