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处罚〔2025〕69号
当事人:秦皇岛玉仙高效良种农作物专业合作社
我局依职权发现当事人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我局通过抚宁区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清理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经营主体的公告》的公告,同时经税务排查其无税务登记及缴税信息。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住所进行检查,均无法取得联系。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2024、2025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不在营业执照登记住所经营的事实;
2、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信息1份,证明市场部门公告2025年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市场主体;
3、税务局开具的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无税务登记、无缴税信息的事实;
4、2025年8月18日邮寄询问通知和邮局改退批条1份,证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5、2025年9月10日邮寄询问通知和邮局改退批条1份,证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6、河北经济户籍系统列异情况单1份,证明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未改正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书证等证据材料为证。
2025年9月16日,由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我局依法将《听证告知公告》于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结束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逾期未办理公告的相关手续,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同时无税务登记及缴税信息。通过现场检查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冀公网安备 13032302000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