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处罚〔2025〕66号
当事人:秦皇岛龙鼎调味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32378981190XQ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孟祥志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1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25年10月13日,我局接案件线索,内容如下:2025年9月9日,抽检监测2025年辽宁营口盖州校园专项抽检计划对盖州市长征小学开展食品抽检工作,经检验,从该单位抽取的一批次由秦皇岛龙鼎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调味料酒氨基酸肽氮项目检测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HKCJ2500044-497。2025年10月13日,我局收到该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
2025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秦皇岛龙鼎调味品有限公司进行核查,情况如下:现场检查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2日的调味料酒。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及出厂检验记录。当事人确认编号为HKCJ2500044-497的食品为其生产。
2025年10月15日,经批准,我局对秦皇岛龙鼎调味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执行标准食品立案调查。
2025年9月9日,2025年辽宁营口盖州校园专项抽检计划对盖州市长征小学开展食品抽检工作,经检验,从该单位抽取的一批次由秦皇岛龙鼎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调味料酒氨基酸肽氮项目检测不符合SB/T 10416-2007《调味料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HKCJ2500044-497。该批次产品生产日期:2025年3月2日。经调查,经调查,导致该产品氨基酸肽氮项目检测检验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过程中原料配比完成后混合不彻底,该产品共计生产26箱,15瓶/箱,22元/箱。本案货值金额572元,违法所得572元。
秦皇岛龙鼎调味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执行标准调味料酒,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名称、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负责人接受我局相关案件调查处理;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复印件二份,反映了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及询问调查的情况;
3、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记录复印件四份;产品投料及生产记录复印件一份;食品添加剂贮存、保管及领用记录复印件一份;出厂检验原始记录及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各一份;产品销售记录复印件一份;食品召回情况报告及召回记录复印件各一份,反映了当事人食品安全管理相关信息及召回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当事人签字确认。
案件性质:秦皇岛龙鼎调味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执行标准调味料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执行标准调味料酒的行为未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的严重后果,社会危害后果较小,事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 “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应当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实施行政处罚。”,参考《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目录3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较轻裁量幅度适用条件标准,建议对当事人依法进行较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72元;3、罚款715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12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冀公网安备 13032302000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