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资规罚字〔2025〕第7号
当事人:王兴东(身份证号:130323********0238)
住 址:骊城街道办事处白果树村108号
我局于2025年9月30日对骊城街道办事处白果树村违法占地一案立案查处。经查,你未经批准,于2012年7月份开始,在骊城街道办事处白果树村东斜街与富强路交叉口东北角占地搞建筑,建有四层楼房,经现场测绘占地面积1812.79平方米(约合2.7亩,均为建筑物占地面积),经确认该地块在2011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显示地类为其他农用地0.0874公顷、建设用地0.0939公顷,在抚宁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在抚宁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根据一张图数据管理平台成果显示不占用基本农田。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身份证明等。
我局已于2025年12月22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812.79平方米土地交于土地权利人;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874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3、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伍佰元整(22500元)(建设用地按每平方米10元、其他农用地按每平方米15元处以罚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你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退还非法占用的1812.79平方米土地交于土地权利人,移交被没收的地上建筑物;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秦皇岛市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务科(地址:秦皇岛市抚宁区迎宾路179号7楼)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后到指定银行将款项缴入财政罚没款专户。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常 兵、郭 瑞
电 话:6686001-80604
地 址:抚宁区迎宾路179号
秦皇岛市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2月30日

冀公网安备 13032302000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