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处罚〔2026〕1号
当事人:何新
2025年9月17日,我局接到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抚检刑行意【2025】20号),内容如下:经对何新介绍、引诱他人参与“大益普洱茶”网站传销活动案进行审查,认为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认定何新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何新是否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不予起诉。
经对何新介绍、引诱他人参与“大益普洱茶”网站传销活动案进行审查,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本案中,被不起诉人何新介绍,引诱他人参与传销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将该案移送我局调查处理。(并附案件材料刻录光盘一份)。
2025年10月13日,经批准,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何新介绍、引诱他人参与“大益普洱茶”网站传销活动立案调查,指定王有为、李华为办案人员。2025年12月16日、2025年12月22日,我局对当事人何新进行询问调查。
经区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发现:2022年6月,何新上线李安琼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居住期间,向何新介绍推荐"大益普洱茶"网站,在里面买卖茶叶可以获得利润,加入后推荐新人可以获得奖励红包。自己实名注册,绑定银行卡,发展二十名直推会员成为店长后,店长可以获得茶叶交易价格0.5%的提成,后何新采用微信发朋友圈,电话,微信推荐等方式积极发展下线会员李金凤,刘鹏飞,孙辉,王亮,刘斌等五人,后孟凡成从李金凤下线转为何新下线,何新将上述人员拉进李安琼建立的微信群,钉钉群,李安琼通过在群内发红包,讲课视频,组织下线会员听课等方式组织下线会员参与传销活动。作为李安琼下线的何新采用"拉人头"及下线再"拉人头"的方式在秦皇岛市抚宁区范围内共发展下线共三级40余人。至2023年6月,李安琼,何新所在网站平台崩盘,导致参与人较大经济损失。
我局办案人员结合区人民检察院移交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案件线索;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抚公经受案字[2023]0627号)、《立案决定书》(抚公经立字【2023】0496号)、《恳请批准逮捕书》(抚公经提捕字【2023】0239号)、2023年8月1日《询问笔录》、2023年8月21日《询问笔录》、2025年12月16日对当事人何新的第一次《询问笔录》、2025年12月22日对当事人何新的第二次《询问笔录》发现,我局认定何新违法行为和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一致。
当事人何新参与“大益普洱茶”网站传销活动,并通过在微信朋友圈、电话、微信推荐“大益普洱茶”网站等方式,介绍、李金凤、孙辉、王亮、刘斌等5人参与“大益普洱茶”网站传销活动,无违法所得。
本案中何新无违法所得理由如下:
1. 收益与支出混同且无记录:何新自述从下线处获得的千分之五佣金,大部分用于向会员发放腾讯会议的小额红包(每周1-2次,每人8.8元),但未留存红包发放的具体金额、次数等凭证,导致佣金收益与支出无法准确核算。
2. 资金往来缺乏凭证:何新称后期为下线“买单”累计投入约30万元,且部分资金以他人名义投入,但未提供相关转账、交易记录,投入金额与实际支出的对应关系无法核实。
3. 层级人员与交易信息不明确:何新店铺中的大部分会员是李安琼转让而来,且这些人员仅短暂归属其名下后又被转走,何新对这部分人员的交易情况、投入金额均不知情,无法统计对应的佣金收益。
4. 无实际盈利结果:何新自述未从传销活动中赚取利润,反而因平台崩盘承担了下线的损失,其主张的“未获利”缺乏反向证据,但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其实际获得了违法收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情况;
2、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介绍、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活动情况;
3、由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当事人何新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检察意见书》(抚检刑行意[2025]20号)、(一份)。证明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但不构成刑事犯罪,移送我局处理;
4、由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何新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的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案件线索及证明材料刻录光盘一份;
5、我局根据案件情况,从移交光盘中调取的佐证材料: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抚公经受案字[2023]0627号)、《立案决定书》(抚公经立字【2023】0496号)、《恳请批准逮捕书》(抚公经提捕字【2023】0239号)、2023年8月1日《询问笔录》、2023年8月21日《询问笔录》、2025年12月16日对当事人何新的第一次《询问笔录》、2025年12月22日对当事人何新的第二次。共计38页。
6、当事人的直接发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的谅解书3份,证明当事人主动向其直接发展人员补偿全部经济损失的情况。
2026年1月27日,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进行陈述、申辩与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何新介绍、引诱他人参与“大益普洱茶”网站传销活动的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规定的行为,构成介绍、引诱他人参与传销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何新在传销组织中属于被发展的下线,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向其直接发展人员补偿全部经济损失,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与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决定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并结合上述自由裁量理由,鉴于当事人已停止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整(大写:壹拾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宁长征路支行(账户:秦皇岛市抚宁区财政局;账号13001637336050000063)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2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冀公网安备 13032302000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