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资规罚字〔2026〕第1号
当事人:郑兴发(身份证号:130323********0812)
住 址:坟坨镇*****号
我局于2025年12月8日对坟坨镇政庄村违法占地一案立案查处。经查,你未经批准,于2020年3月份开始,在坟坨镇政庄村村西、261省道东侧占地建彩钢棚及地面硬化,经现场测绘占地面积103.6平方米(约合0.16亩,均为建筑物及硬化占地面积),该地块在2019年河北省一张图数据管理平台抚宁区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显示地类为其他草地0.0103公顷,不在抚宁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根据一张图数据管理平台成果显示不占用基本农田。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身份证明等。
我局已于2026年1月23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及适用《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冀自然资源规〔2019〕3号),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03.6平方米土地交于土地权利人;
2、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零叁拾元整(1030元)(其他草地按每平方米10元处以罚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你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退还非法占用的103.6平方米土地交于土地权利人;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秦皇岛市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务科(地址:秦皇岛市抚宁区迎宾路179号7楼)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后到指定银行将款项缴入财政罚没款专户。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常 兵、郭 瑞
电 话:6686001-80604
地 址:抚宁区迎宾路179号
秦皇岛市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2月3日

冀公网安备 13032302000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