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资规罚字〔2026〕第2号
当事人:黄瑞莲(身份证号:130323********0246)
住 址:骊城街道******区
我局于2025年12月9日对骊城街道办事处邱营社区违法占地一案立案查处。经查,你未经批准,于2006年8月份开始,在骊城街道办事处邱营社区金山大街中段占地建房,经现场测绘占地面积20.59平方米(约合0.03亩,均为建筑物占地面积),该地块在2005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显示地类为建设用地0.0021公顷,在抚宁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根据一张图数据管理平台成果显示不占用基本农田。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身份证明等。
我局已于2026年1月23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0.59平方米土地交于土地权利人;
2、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壹拾元整(210元)(建设用地按每平方米10元处以罚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你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退还非法占用的20.59平方米土地交于土地权利人;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秦皇岛市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务科(地址:秦皇岛市抚宁区迎宾路179号7楼)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后到指定银行将款项缴入财政罚没款专户。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常 兵、郭 瑞
电 话:6686001-80604
地 址:抚宁区迎宾路179号
秦皇岛市抚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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