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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宁区购优惠商业百货超市销售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脐橙案

发布时间: 2026-02-09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示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索引号:fnqscjdglj/1770688645895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抚市监不罚〔2026TY-001 

 

当事人:抚宁区购优惠商业百货超市

2025122县级食用农产品抽检2025年河北秦皇岛抚宁食用农产品专项抽检对抚宁区购优惠商业百货超市开展食品抽检工作,经检验,从抚宁区购优惠商业百货超市抽取的1批次脐橙联苯菊酯项目检测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TX2025CJ216872025年129日,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科收到该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2025年1211案件线索移交台营分局,台营分局于当日申请立案调查,经主管局长批准指定****为办案人员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1211日台营分局收到该检验报告并于当日将该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时表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并且在法定复检期内未提出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经营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2025122日抽检的该批次的脐橙。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抽检批次脐橙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出库单及该抽检批次脐橙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2025年1219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 该抽检批次的脐橙是当事人2025年1115日从海港区王志明水果经营部购进的,供货商是海港区王志明水果经营部,当事人进货向供货商索取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出库单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材料。该抽检批次的脐橙当事人购进13.9公斤,进价是每公斤4.68元,进货款合计是65.00元, 正常销售价是每公斤10.00元,皮毛不好的降价以每公斤6.67元出售。 2025122县级食用农产品抽检2025年河北秦皇岛抚宁食用农产品专项抽检对抚宁区购优惠商业百货超市开展食品抽检工作,抽检机构对该店销售的脐橙进行了1批次的抽样检验,对当事人采购的脐橙抽样采样样品数量3.3公斤,备样1.58公斤截至2025年12月4日该抽检批次的脐橙已全部售出,售货款合计130.03元,共获利65.03元。因此,当事人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脐橙价值为130.03元,违法所得为65.03元。当事人在接到检验报告后及时进行了自查整改,张贴产品召回公告进行召回,截至2025年12月19日没有消费者退货,也没有消费者因为吃脐橙有问题来找当事人超市,所以召回数量为0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据一、河北盛世天祥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TX2025CJ21687)一份,我局出具检验结果告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脐橙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份,证明了2025年1211日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经营现场已无该抽检批次脐橙和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的事实

证据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从事经营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出库单及该抽检批次脐橙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复印件、进货查验单、收货单、进货台账和销售流水,证明当事人销售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脐橙的进货数量、进货价格、销售价格、货值、库存和违法所得情况以及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证据202512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当事人销售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脐橙的进货数量、进货价格、销售价格、货值、库存和违法所得情况

证据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签收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一份,证明了当时现场抽样的情况;

证据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一份、召回公告一份和召回公告张贴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事实和张贴召回公告进行产品召回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2026126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秦抚市监不罚告〔2026TY-001号)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要求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销售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脐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标食品的经营行为

 

当事人销售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脐橙,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未产生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在接到检测报告后及时进行自查整改,积极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其经营的涉案食品已全部销售,虽然进行了召回公告进行召回,但无消费者进行退货召回涉案产品数量为0,无需没收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2.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规范进货台账及进货查验记录;

 

 

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29

本文书一式 两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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