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河北省政府  |  秦皇岛市政府

抚宁区人民政府
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执法公示 > 事后公示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发布时间: 2026-02-12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示  索引号:fnqnmscj/1770881380568

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农(屠宰)罚〔2026 1 

当事人:***                                     

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              

身份证件号码:13032319******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6年1月19日下午接群众举报称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在家私自宰鸡,13时3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到达举报现场,出示了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并对现场进行检查。院内大门东侧有脱毛机1套,剪刀2把,东侧三个水池,中间水池内有脱毛白条鸡,脱毛机旁边地上有一堆脱毛白条鸡,现场有4名工人对白条鸡进行开膛处理。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经领导同意后立案调查,拍摄了现场照片,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在当事人的配合下对涉案白条鸡进行称重合计320公斤,并对涉案白条鸡,脱毛机1套和2把剪刀进行了依法扣押,对不具备补检条件的白条鸡予以收缴销毁,由无害化处理厂收集处理,将扣押决定书、扣押处理决定书交付当事人。119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通过询问得知当事人私自屠宰的鸡是自己运输应当检疫未经检疫的白羽肉鸡300多只共425公斤,当事人涉嫌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2026年1月21日,本机关分别对抚宁区**养鸡场、抚宁区**养殖厂、抚宁区城关**养殖场三家肉鸡养殖场进行询价,确定2026年1月19日同类检疫合格动物(白羽肉鸡)价格为7.4/公斤。

经查: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白羽肉鸡300多只共425公斤,确定当日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3145.00元,涉案屠宰禽类货值金额为3145.0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身份证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是违法主体。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该违法行为的认可。

证据四:抚宁区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登记表,证明当事人对不具备补检条件的白条鸡予以收缴销毁处理结果的认可

证据五:抚宁区农业农村局询价单3份,证明当日同类检疫合格动物的单价

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案调查终结后,20261月27日本机关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抚农(屠宰)罚告听〔20261号】,并于当日送达当事人,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本省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畜禽和城镇居民个人自宰自食家禽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之规定。

依据《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屠宰牲畜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屠宰禽类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屠宰部分)》“序号10,违法行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行为,裁量幅度:严重,适用条件:屠宰牲畜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屠宰禽类货值金额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裁量基准:责令关闭,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行政命令:责令关闭,是否公开:是。”的规定。经本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关闭畜禽屠宰场所。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涉案白条鸡320公斤;

2、没收脱毛机1套及2把用于屠宰的剪刀;

3、罚款人民币41828.50元。

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动物防疫部分)》“序号8 ,违法行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行为,裁量幅度:较轻,适用条件: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一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裁量基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1倍以上0.2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点五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行政命令:责令改正,是否公开:否。”的规定。经本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471.75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关闭屠宰场所,改正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涉案白条鸡320公斤;

2、没收脱毛机1套及2把用于屠宰的剪刀;

3、合计罚款人民币42300.2541828.50元+471.75=42300.25元)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机关出具的《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上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50016                                                                                                                       

 

 

 

 

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

202629


温馨提示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