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 农(屠宰)罚〔2026〕 2 号
当事人:抚宁区城关**食品经销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06MA0E******
住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
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13032319******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1月14日,我局收到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函“秦抚市监线移函〔2026〕曹001号”,办理**投诉抚宁区城关***食品经销处售卖的鸡内金产品属于三无产品一事时,发现当事人在家私自屠宰鸡、鹅,将线索移送我局。2026年1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出示了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并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查:院内南侧房间内地上有鸡毛,水池边上有剪刀2把、刀具2把,现场有屠宰工具和屠宰痕迹,经询问当事人承认2025年12月31日在家私自屠宰鸡、鹅,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经领导同意后立案调查,拍摄了现场照片,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屠宰工具剪刀2把、刀具2把进行了依法扣押,扣押决定书交付当事人。1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通过询问得知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屠宰的鸡是自己运输应当检疫未经检疫的老母鸡。
经查: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货值300.00元,屠宰后的鸡已经出售,违法所得450.00元。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老母鸡共25只,货值30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身份证照片打印件、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是违法主体。
证据二: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函、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该违法行为的认可。
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案调查终结后,2026年1月28日本机关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抚农(屠宰)罚告听〔2026〕2号】,并于当日送达当事人,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鸡、鸭”之规定,当事人在家私自屠宰鸡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本省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畜禽和城镇居民个人自宰自食家禽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之规定。
依据《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屠宰牲畜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屠宰禽类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屠宰部分)》“序号10,违法行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行为,裁量幅度:轻微,适用条件:屠宰牲畜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屠宰禽类货值金额不足500元的,裁量基准:责令关闭,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屠宰牲畜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屠宰禽类并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命令:责令关闭,是否公开:否”的规定。经本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关闭畜禽屠宰场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用于屠宰的剪刀2把、刀具2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0元;
3、罚款人民币5500.00元。
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动物防疫部分)》“序号8 ,违法行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裁量幅度:轻微,适用条件: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不足一千元的,裁量基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1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罚款,行政命令:责令改正,是否公开:否。”的规定。经本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9.00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关闭屠宰场所,改正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用于屠宰的剪刀2把、刀具2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0元;
3、罚款人民币5509.00(5500.00元+9.00元)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959.00(450.00元+5509.00元)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扫描本机关出具的《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上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50016
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2月11日

冀公网安备 13032302000085号